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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服務項目 #一般民刑事及行政救濟案件 #政府採購/促參/公辦都更/捷運土地開發 #保險理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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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日新聞聳動標題:「結婚不必放棄交友自由」,並引高雄地院一原告提告侵害配偶權敗訴之判決,似乎對於近來沸沸揚揚的侵害配偶權事件,又是另一新見解。不過,詳細看了一下這個判決,或許是有稍微放寬了一點"正常交往範圍",但此本屬法官的自由心證,後續應該也會上訴,到時就看高院怎辦判斷,摘要一下這個判決:
曖昧簡訊跟密切聯繫,不一定侵害配偶權
國內外性騷擾案件頻傳,往往引起社會輿論,近來除了雞排妹性騷擾案件外,有關奧運選手其教練之行為是否為性騷擾,亦有諸多探討。有關性騷擾之定義,業於數法令予以規定揭示,概以對於他人施以與性或性別相關行為,然而該等行為有違他人意願,進而影響其工作、生活或其他生存相關權益等等。
經筆者就預防接種之受害救濟撰文投稿後(https://talk.ltn.com.tw/article/paper/1459164),即接獲民眾來電詢問相關事宜,可見救濟資訊尚非廣為周知,民眾實應注意自身權益之保護,除得參衛福部網頁進一步了解確認,https://reurl.cc/bXdmQM
謹再整理相關注意事項如下: